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高登科 相對人 高政 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2月25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高聰禮 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400,000元之債務,而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其中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已為本院97年司拍字第311號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該債權日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30347號強制執行,仍有本金1,232,419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尚未受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97年度司拍字第
311號民事裁定、本院雲院恭99司執甲字第30347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高厝林││0000-0000│田│172│2分之1│ 高政助 持分1/2││0│││子頭││││││││1││││││││││└─┴───┴────┴───┴───┴────────┴─┴──────┴───────┴───────────────┘┌────────────────────────────────────────────────────────────┐│附表二: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高厝林││0000-0000│田│1110│2分之1│高政助持分1/2││0│││子頭││││││││1││││││││││├─┼───┼────┼───┼───┼────────┼─┼──────┼───────┼───────────────┤│0│雲林縣│古坑鄉│高厝林││0000-0000│田│1628│2分之1│高政助持分1/2││0│││子頭││││││││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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