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順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0,017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6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
2.922%,按月計收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黃順南於民國109年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4.6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0,017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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