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18號原告 吳俊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幸珠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2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6,04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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