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馬昌業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法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昌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馬昌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繳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後,業經釋放,復經本院於110年12月3日以110年度金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3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至15頁、第19頁)。
(二)嗣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執字第875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且聲請人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即被告應遵期到案執行,被告仍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追保函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頁、第26頁、第30至31頁、第33至34頁、第39至40頁、第41頁)。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並經桃園地檢署另案通緝中,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第55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