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清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22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曾清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曾清海為址設桃園縣楊梅市○○路○○○巷○○號「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隆公司)之代表人,自民國97年5月1日起,陸續受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伍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萱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和公司等5家公司)委託,從事汽車零件之製造與代工,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曾清海明知與 朱陳 佳聯於97年12月1日所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內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模具均為六和公司等5家公司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97年12月1日,在長隆公司內,以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之侵占方式,將附表所示而置放在長隆公司內之模具,以新臺幣816萬元之代價,由 朱陳佳 聯以出賣人之地位,與曾清海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並於同日為經濟部登記在案。嗣因長隆公司於98年8月27日起票信狀況不良而無預警歇業,無從清償積欠 朱陳佳聯 之債務,遂遭朱陳佳聯以出賣人之身分取回如附表所示之模具,致六和公司等5家公司無法取回其所有之該等模具以生產汽車零件,始悉上情。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曾清海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許朝財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證人
朱陳佳聯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證人簡新傑、張添榮、 沈鳳溪陳志峰魏宏偉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㈢經濟部97年12月1日經授字第09730426650號函及經濟部動產
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97年12月1日)、桃園縣桃園市調解委員會98年調字第955民412號調解書(98年9月4日)、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六和公司等五家公司於調解後取回模具清冊、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零件供應基本合約書(97年5月1日)、六和機械-長隆移轉承製項目台帳LIST、長隆公司承製瑞利公司部品模、檢、治具借用明細、借用單照片、模具驗收資料、模具及工程樣件照片、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模夾治具借用卡(照片)、長隆承製萱裕部品總表、模具及工程樣件相片、模(治)具履歷卡、六和公司等與建輻慶公司、烈光公司共同簽發之本票、98年9月2日協調會議紀錄、簽到表、六和公司、伍享公司、江申公司開立之支票影本、回籠影本、萱裕公司開立之支票存根、領款簽收單影本、瑞利公司開立之支票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函及檢送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支票號碼AW0000000正反面影本暨支票提示等相關資料各1份、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模具借用保管單6張、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3張、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3張、伍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4張、萱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3張、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3張等物。
四、核被告曾清海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將六和公司等5家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模具,與朱陳佳聯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乃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於被害人等所生損害程度、所得不法利益之數額,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附表┌──┬──────┬─────────┬───────┐│編號│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號│製造廠商及廠牌││││││├──┼──────┼─────────┼───────┤│1│模具A1│5251A327│長隆│├──┼──────┼─────────┼───────┤│2│模具A1│CW751299/310│長隆│├──┼──────┼─────────┼───────┤│3│模具A1左│41054/55│長隆│├──┼──────┼─────────┼───────┤│4│模具A1左│76232/33-│長隆│├──┼──────┼─────────┼───────┤│5│模具A1左│76752/3-YH400│長隆│├──┼──────┼─────────┼───────┤│6│模具A1左│CW751299/310│長隆│├──┼──────┼─────────┼───────┤│7│模具A2│67121/206060│長隆│├──┼──────┼─────────┼───────┤│8│模具A2│67125/606060│長隆│├──┼──────┼─────────┼───────┤│9│模具A2│76713-YH000P│長隆│├──┼──────┼─────────┼───────┤│10│模具A2│76742/43-YH400│長隆│├──┼──────┼─────────┼───────┤│11│模具A2│CW733017/8│長隆│├──┼──────┼─────────┼───────┤│12│模具A2│E000-00000│長隆│├──┼──────┼─────────┼───────┤│13│模具A2│MR564253/4│長隆│├──┼──────┼─────────┼───────┤│14│模具A2左│0000000000│長隆│├──┼──────┼─────────┼───────┤│15│模具A2左│67112-CJ90A│長隆│├──┼──────┼─────────┼───────┤│16│模具A3│179412-│長隆│├──┼──────┼─────────┼───────┤│17│模具A3│64115-│長隆│├──┼──────┼─────────┼───────┤│18│模具A3│76634/5-8H300│長隆│├──┼──────┼─────────┼───────┤│19│模具A3│76752/3-YH000│長隆│├──┼──────┼─────────┼───────┤│20│模具A3│942/3│長隆│├──┼──────┼─────────┼───────┤│21│模具A3│A92/3│長隆│├──┼──────┼─────────┼───────┤│22│模具A3左│0000000000│長隆│├──┼──────┼─────────┼───────┤│23│模具A3左│76712-YH000P│長隆│├──┼──────┼─────────┼───────┤│24│模具A3左│CW733213/4│長隆│├──┼──────┼─────────┼───────┤│25│模具A3左│MB473456/7│長隆│├──┼──────┼─────────┼───────┤│26│模具A5│105911/121618│長隆│├──┼──────┼─────────┼───────┤│27│模具A5│179412-│長隆│├──┼──────┼─────────┼───────┤│28│模具A5│64115-│長隆│├──┼──────┼─────────┼───────┤│29│模具A6│76742-3-YH000│長隆│├──┼──────┼─────────┼───────┤│30│模具A6左│CW751299/310│長隆│├──┼──────┼─────────┼───────┤│31│模具A6│MR986207│長隆│├──┼──────┼─────────┼───────┤│32│模具A5左│522A711/12│長隆│├──┼──────┼─────────┼───────┤│33│模具A5左│MK403028/9│長隆│├──┼──────┼─────────┼───────┤│34│模具A5左│MK434355│長隆│├──┼──────┼─────────┼───────┤│35│模具A5左│Mr575435/6│長隆│├──┼──────┼─────────┼───────┤│36│模具A6│74542-│長隆│├──┼──────┼─────────┼───────┤│37│模具A6│76713-YH000P│長隆│├──┼──────┼─────────┼───────┤│38│模具B│179424-│長隆│├──┼──────┼─────────┼───────┤│39│模具B│24390/1│長隆│├──┼──────┼─────────┼───────┤│40│模具B│24440/1│長隆│├──┼──────┼─────────┼───────┤│41│模具B│3M51RA64/5│長隆│├──┼──────┼─────────┼───────┤│42│模具B│04M51A16571/1│長隆│├──┼──────┼─────────┼───────┤│43│模具B│00000-00C00│長隆│├──┼──────┼─────────┼───────┤│44│模具B│60431-│長隆│├──┼──────┼─────────┼───────┤│45│模具B│60432-│長隆│├──┼──────┼─────────┼───────┤│46│模具B│60651/751-│長隆│├──┼──────┼─────────┼───────┤│47│模具B│61512-│長隆│├──┼──────┼─────────┼───────┤│48│模具B│64142/3-│長隆│├──┼──────┼─────────┼───────┤│49│模具B│66316-EW900│長隆│├──┼──────┼─────────┼───────┤│50│模具B│67312-EW900│長隆│├──┼──────┼─────────┼───────┤│51│模具B│76638-8H300│長隆│├──┼──────┼─────────┼───────┤│52│模具B│76639-8H300│長隆│├──┼──────┼─────────┼───────┤│53│模具B│76743/3-EW900│長隆│├──┼──────┼─────────┼───────┤│54│模具B│76752/3-EW900│長隆│├──┼──────┼─────────┼───────┤│55│模具B│76759-YH000│長隆│├──┼──────┼─────────┼───────┤│56│模具B│76759-YH400│長隆│├──┼──────┼─────────┼───────┤│57│模具B│76759-YH400/000│長隆│├──┼──────┼─────────┼───────┤│58│模具B│76762/3-│長隆│├──┼──────┼─────────┼───────┤│59│模具B│76776-│長隆│├──┼──────┼─────────┼───────┤│60│模具B│76777-│長隆│├──┼──────┼─────────┼───────┤│61│模具B│04M51A42942/3│長隆│├──┼──────┼─────────┼───────┤│62│模具B│05M51F278A84/5│長隆│├──┼──────┼─────────┼───────┤│63│模具C│76226-│長隆│├──┼──────┼─────────┼───────┤│64│模具C│76742/43-YH400│長隆│├──┼──────┼─────────┼───────┤│65│模具C│MN202653│長隆│├──┼──────┼─────────┼───────┤│66│模具│67112-JN70A│長隆│├──┼──────┼─────────┼───────┤│67│模具│76638/9-JN70A│長隆│├──┼──────┼─────────┼───────┤│68│模具│73211-JN70A│長隆│├──┼──────┼─────────┼───────┤│69│模具│74372-JN70A│長隆│├──┼──────┼─────────┼───────┤│70│模具│64112/3-JN70A│長隆│├──┼──────┼─────────┼───────┤│71│模具│67112-JN70A│長隆│├──┼──────┼─────────┼───────┤│72│模具│76340/1-JN70A│長隆│├──┼──────┼─────────┼───────┤│73│模具│76632/3-JN70A│長隆│├──┼──────┼─────────┼───────┤│74│模具│76633-JN70A│長隆│├──┼──────┼─────────┼───────┤││廠內露天空地│鋼材│長隆││75│堆置廢棄模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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