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葉文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延滯時,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