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台灣福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提雅斯皮特貝爾 代理人 郭聿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0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年2月11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新太源轉寫│台灣福祿貿│永豐商業銀│102年10月25│561,370元│AG0000000││││印刷股份有│易股份有限│行鶯歌分行│日││││││限公司(負│公司││││││││責人 王文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