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39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范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零叁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范育維於103年8月間向聲請人借款366萬元整,
約定借款期間15年,利率以機動方式計付,並應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款)。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雙方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可稽。
㈡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六條特約條款第二項其中約定「自撥
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金額之1%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本筆借款僅繳款23期,因係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提前到期,債務人自須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計算方式:請求本金3,250,394元*0.01=32,504元.。
㈢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05年7月8日止即未依
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㈣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33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范育維│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84%│││325039││7月08日起│8月08日止││││4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208%│││││8月09日起│5月08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月0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范育維│││年息1%│││3250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