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3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憲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采石積廣告事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95年3月18日│42,734元│PC四五九0五一││││公司 曹樂芬 │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