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 張金瑟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告 陳文乾
指定送達:臺中市○區○○○路0段0號10樓之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1/2、50/600(下合稱系爭2筆土地),前於民國81年間將系爭2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消滅,爰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另為免塗銷登記產生問題,請求依法判決,且原告同意負擔訴訟費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見訴字卷第15頁)。
二、被告則稱:我不懂法律,原告欠我錢還告我,太不公平,我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但是裁判費要原告負擔,不能再跟我們要任何的費用等語(見訴字卷第81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消滅乙節,業據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係承認原告請求而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82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法院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新臺幣)編號抵押土地坐落設定權利範圍收件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及義務人登記日期擔保債權金額存續期間清償日期1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分之181年新地普字第11493號陳文乾張金瑟81年7月16日80萬元81年7月11日至87年7月11日87年7月11日2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600分之50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