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貴山選任辯護人陳明良律師訴訟參與人 蔡姍錦代 理人 梁燕妮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7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