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18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8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銀櫃

選任辯護人吳麗珠律師

陳惠美 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2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43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銀櫃犯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銀櫃為得意購市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意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綜理得意購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有關申購、請領及製作統一發票、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以申報營業稅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及處理得意購公司商業會計事務之人,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申報稅捐,竟仍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明知得意購公司並未於附表一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三所示各稅期,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該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 林志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先後填具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並檢附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得意購公司進項憑證使用,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當期同一稅期營業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明知得意購公司並未於附表二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於附表四所示各稅期,虛偽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供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扣抵銷項稅額,並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分別逃漏如附表二所載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銀櫃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中網公司登記負責人 林鳳英 於偵查中之供述、手機對話紀錄截圖、證人即記帳士林志隆於國稅局約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聯豐公司登記負責人 林思佳 於偵查中之證述、得意購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核准函、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公司章程、得意購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得意購公司106-108年度申報書查詢表、106年6月至108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得意購公司106年6月至108年4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得意購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得意購公司106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資料、國稅局函查得意購公司股東林鳳英、 鄧如晏鍾雪花 之函文及回覆問卷等資料、得意購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循環交易圖及各該營業人於上揭期間「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資金及交易查詢明細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7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002024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040號起訴書、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46號起訴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可知修正後規定乃將法定刑度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論處。

(二)罪名及罪數

1、核被告就本判決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本判決附表四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前述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林志隆登載營業稅申報書以遂行其犯罪,為間接正犯。

2、被告於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同一營業稅申報期間,係接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同一或不同營業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論以接續犯。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3、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及論理上,難認符合接續犯之概念,是應以申報稅期作為認定罪數之依據,並應論以數罪併罰。故被告如附表三、四所示涉犯之各罪,合計共2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得意購公司均未實際與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進行交易,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據以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報書,又填製開立不實內容之發票供該等營業人持之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紊亂主管機關對於統一發票之管理,更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而妨礙課稅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另衡酌被告自承其智識程度、工作、收入、生活情狀等節(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露)、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間介於106年5、6月至108年3、4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復考量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得意購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實際進貨或購買勞務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在不詳地點,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61張,合計金額14,090,236元,充作得意購公司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得意購公司之營業稅,虛報如附表一所示之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使得意購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70萬4,523元。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然查: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且不罰未遂犯,故須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實際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同法第47條關於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之處罰,亦同此解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本院函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計算得意購公司逃漏之營業稅數額,該局函覆稱:得意購公司於涉案期間部分取得及開立之統一發票無進、銷貨事實,並非全然無實際營運事實,其逃漏營業稅稅額經逐期計算為0元等語,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10月29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30109515號函及所附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可參(見訴字卷第81至83頁)。則得意購公司於上開稅期,既無任何逃漏稅捐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上開所為已該當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所犯附表三所示之各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附表一(得意購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7

2,566,662元

128,338元

106年9月-10月

7

1,152,380元

57,620元

106年11月-12月

7

1,332,380元

66,620元

107年1月-2月

7

1,347,618元

67,382元

107年3月-4月

10

1,314,286元

65,714元

107年5月-6月

8

1,404,760元

70,239元

小計

46

9,118,086元

455,913元

2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2

438,094元

21,906元

106年7月-8月

9

2,942,856元

147,144元

小計

11

3,380,950元

169,050元

3

豐采樂活耕心莊園有限公司

107年11月-12月

4

1,591,200元

79,560元

小計

4

1,591,200元

79,560元

總計

61

14,090,236元

704,523元

附表二(得意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開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8

1,600,000元

80,000元

106年7月-8月

8

2,895,232元

144,768元

106年9月-10月

12

1,161,773元

58,090元

106年11月-12月

10

1,212,117元

60,607元

107年1月-2月

10

1,227,356元

61,368元

107年3月-4月

7

1,336,189元

66,811元

107年5月-6月

10

1,381,095元

69,054元

107年7月-8月

1

121,905元

6,095元

107年9月-10月

2

174,000元

8,700元

108年1月-2月

2

95,619元

4,781元

108年3月-4月

2

53,238元

2,662元

小計

72

11,258,524元

562,936元

備註:提出扣抵

68

11,075,452元

553,783元

2

環宇展業有限公司

107年11月-12月

4

1,675,350元

83,768元

小計

4

1,675,350元

83,768元

3

慧通器材行

106年5月-6月

2

219,047元

10,953元

小計

2

219,047元

10,953元

總計

78

13,152,921元

657,657元

附表三(取得發票部分罪刑一覽表)

編號

稅期

發票來源

對應編號

主文

1

106年5月至6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2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2

106年7月至8月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2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6年9月至10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6年11月至12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7年1月至2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7年3月至4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7年5月至6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7年11月至12月

豐采樂活耕心莊園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3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開立發票部分罪刑一覽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對象

對應編號

主文

1

106年5月至6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慧通器材行

附表二編號3

2

106年7月至8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6年9月至10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6年11月至1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7年1月至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7年3月至4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7年5月至6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7年7月至8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7年9月至10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7年11月至12月

環宇展業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2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8年1月至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8年3月至4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