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57號
原告 黃孟婷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素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