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82號聲請人 林姿萱 相對人 李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三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叁拾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三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三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又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34紙,其中如附表編號034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法為無效之本票,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158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3月1日│CH475438│准許│├──┼──────┼─────┼──────┼────┼──┤│002│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2月1日│CH475441│准許│├──┼──────┼─────┼──────┼────┼──┤│003│99年5月7日│25,000元│103年7月1日│CH486409│准許│├──┼──────┼─────┼──────┼────┼──┤│004│99年5月7日│25,000元│103年8月1日│CH486410│准許│├──┼──────┼─────┼──────┼────┼──┤│005│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7月1日│CH486414│准許│├──┼──────┼─────┼──────┼────┼──┤│006│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8月1日│CH486415│准許│├──┼──────┼─────┼──────┼────┼──┤│007│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9月1日│CH486416│准許│├──┼──────┼─────┼──────┼────┼──┤│008│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10月1日│CH486417│准許│├──┼──────┼─────┼──────┼────┼──┤│009│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11月1日│CH486418│准許│├──┼──────┼─────┼──────┼────┼──┤│010│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12月1日│CH486419│准許│├──┼──────┼─────┼──────┼────┼──┤│011│99年5月7日│25,000元│103年1月1日│CH486420│准許│├──┼──────┼─────┼──────┼────┼──┤│012│99年5月7日│25,000元│103年2月1日│CH486421│准許│├──┼──────┼─────┼──────┼────┼──┤│013│99年5月7日│25,000元│103年3月1日│CH486422│准許│├──┼──────┼─────┼──────┼────┼──┤│014│99年5月7日│25,000元│103年4月1日│CH486423│准許│├──┼──────┼─────┼──────┼────┼──┤│015│99年5月7日│25,000元│103年5月1日│CH486424│准許│├──┼──────┼─────┼──────┼────┼──┤│016│99年5月7日│25,000元│103年6月1日│CH486425│准許│├──┼──────┼─────┼──────┼────┼──┤│017│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4月1日│CH486467│准許│├──┼──────┼─────┼──────┼────┼──┤│018│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5月1日│CH486468│准許│├──┼──────┼─────┼──────┼────┼──┤│019│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6月1日│CH486469│准許│├──┼──────┼─────┼──────┼────┼──┤│020│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7月1日│CH486470│准許│├──┼──────┼─────┼──────┼────┼──┤│021│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8月1日│CH486471│准許│├──┼──────┼─────┼──────┼────┼──┤│022│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9月1日│CH486472│准許│├──┼──────┼─────┼──────┼────┼──┤│023│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10月1日│CH486473│准許│├──┼──────┼─────┼──────┼────┼──┤│024│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11月1日│CH486474│准許│├──┼──────┼─────┼──────┼────┼──┤│025│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12月1日│CH486475│准許│├──┼──────┼─────┼──────┼────┼──┤│026│99年5月7日│25,000元│100年11月1日│CH486643│准許│├──┼──────┼─────┼──────┼────┼──┤│027│99年5月7日│25,000元│100年12月1日│CH486644│准許│├──┼──────┼─────┼──────┼────┼──┤│028│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1月1日│CH486645│准許│├──┼──────┼─────┼──────┼────┼──┤│029│99年5月7日│25,000元│101年2月1日│CH486646│准許│├──┼──────┼─────┼──────┼────┼──┤│030│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3月1日│CH486647│准許│├──┼──────┼─────┼──────┼────┼──┤│031│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4月1日│CH486648│准許│├──┼──────┼─────┼──────┼────┼──┤│032│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5月1日│CH486649│准許│├──┼──────┼─────┼──────┼────┼──┤│033│99年5月7日│25,000元│102年6月1日│CH486650│准許│├──┼──────┼─────┼──────┼────┼──┤│034│未載│25,000元│102年1月1日│CH47544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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