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夫,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時十八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巷○弄○號住處,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竟出手猛力將告訴人往牆壁撞擊,造成告訴人甲○○受有頭部皮下血腫六乘七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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