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義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6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