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調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真真   寄00000000000OO○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志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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