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子○○即被告
辰○○己○○丙○○丁○○戊○○○壬○乙○○庚○○癸○○丑○○辛○○卯○○○甲○○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
42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3日向最後收受送達者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