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期間受領之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 訴訟代理人 衛育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期間受領之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壹萬伍仟肆佰陸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叁佰玖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