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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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4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燊燊國際藥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鐘晨僑被告明治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 陳瀚強 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茲改訂於100年3月3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