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47號原告 邱羅新喜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 律師
黃則瑜 律師被告鼎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忠毅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邱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於當事人欄之後、主文欄之前,應更正增列案由欄之記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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