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4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乙○○戊○○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路○○○巷○弄○號)於97年4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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