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哲弘 被上訴人即被告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欽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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