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訴訟代理人周琪
劉佳榮 被告 鍾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三分在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