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9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雅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4
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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