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86年度彰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甲○○(兼丙○
乙○○(兼丙○
戊○○(丙○○
樓
丁○○(丙○○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
7月31日至96年8月1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