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犯竊盜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本院96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卷宗內,是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並未繫屬本院,原告依法自不得就被告甲○○部分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