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周士佑 送達代收人 邱麟茜 被告 沈富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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