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92號

原告 陳素娘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宇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應定期命補正。茲因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142元,本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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