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惠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僅記載主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然,如附表所示各罪,前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99年度訴字第304號、99年度訴字第499號等判決所判處之4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但是上開4罪,嗣與南投地院100年度埔刑簡字第109號、100年度訴字第29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68號等判決所判處之4罪,更經臺中高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則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從而,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以行為罪責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犯後態度,及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