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10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 洪明青 即原鄉味小吃店
巷2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