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194號

原告蝴蝶康復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群書

被告 吳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194號給付照護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922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摘要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蝴蝶康復之家服務契約書

、蝴蝶康復之家112年2月6日蝴蝶康復字第1120206號函

及附件 吳惠玲 住民零用金收支明細可證,而被告經合法送達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以書狀為反對之表示,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1項擬制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

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

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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