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莊中原 被告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敏郎 被告 蘇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1萬3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被告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泛德利公司)以被告林敏郎、蘇美雪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3日、110年1月6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5筆(如附表所示),約定借款編號(1)90萬元、編號(2)45萬元;編號(3)700萬元、編號(4)250萬元、編號(5)350萬元,編號(1)~(2)各為期3年(均自109年6月3日至112年6月3日止)、編號(3)~(5)各為期1年(均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1年1月6日止),編號(1)~(2)筆約定自撥款後,本金分36期,109年7月3日為第1期,嗣後每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按年率1.84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下稱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並於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編號(3)~(5)筆約定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1年1月6日止,於動用借款後,按月於每月6日付息一次,按年率編號(3)1.99%、編號(4)2.195%、編號(5)2.19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加個別加碼年率訂定,並於原告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倘被告未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另給付違約金,又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案各筆借款皆於111年3月1轉列催收款項),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至於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改按上開遲延利率20%固定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編號(1)~(2)筆自110年10月3日起;編號(3)~(5)筆自110年10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原告催告後終止借款,被告尚積欠借款本金合計871萬3415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因被告泛德利公司已於110年10月29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各筆借款皆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林敏郎、蘇美雪為連帶保證人,故依照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4份、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1份及催收查詢單(本院卷第17~67頁)、郵政儲金利率表(本院卷第73頁)為證,應堪採信。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馨萱附表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遲延利息起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1538,711110.10.04111.03.011.845%自110.11.05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111.03.02起至清償日止2.845%(1)自111.03.02起至111.05.03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2)自111.05.04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269,354110.10.04111.03.011.845%自110.11.05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110.03.02起至清償日止2.845%(1)自111.03.02起至111.05.03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2)自111.05.04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2,920,000110.10.07111.03.011.995%自110.11.08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111.03.02起至清償日止2.995%(1)自111.03.02起至111.05.06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2)自111.05.07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2,500,000110.10.07111.03.012.195%自110.11.08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111.03.02起至清償日止3.195%(1)自111.03.02起至111.05.06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2)自111.05.07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2,485,350110.10.07111.03.012.195%自110.11.08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110.03.02起至清償日止3.195%(1)自111.03.02起至111.05.06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2)自111.05.07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