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債權人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代表人 曾敏華 上列債權人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因與債務人 陳錦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錦鵬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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