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3日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667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267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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