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016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基陽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係受讓自第三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蔡基陽之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債權,依法自應踐行債權讓與之通知,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係於民國108年8月23日送達於蔡基陽住址桃園市○鎮區○○路,然未送達於蔡基陽之戶籍地址桃園市○鎮區○○街,依法尚不生債權讓與通知之效果。債權人既未提出依法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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