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柒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