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鍾得順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二)原告應說明請求之其他費用所指為何,並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定儲利率指數表,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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