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萬維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