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吳純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9,6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純欣於民國112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27,324元正未給付,其中26,811元為本金;42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純欣於民國112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26,328元正未給付,其中25,944元為本金;3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吳純欣於民國112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79,873元正未給付,其中176,412元為本金;2,76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吳純欣於民國112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76,266元正未給付,其中75,389元為本金;8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吳純欣於民國112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256,995元正未給付,其中252,139元為本金;4,15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吳純欣於民國111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32,882元正未給付,其中31,170元為本金;1,01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67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811元吳純欣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5944元吳純欣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76412元吳純欣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75389元吳純欣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2%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52139元吳純欣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31170元吳純欣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