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振華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振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石振華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6年12月19日以106年度聲字第93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恐嚇取財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590號裁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3215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