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林笏稜林瑞良 之繼承人
林翠稜 即林瑞良之繼承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兼義 即林瑞良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78NX0016471-640079NX0030680-34080NX0053595-04487NX0078043-82488NX008573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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