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74號抗告人 林工喜 代理人 林子欽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營坤沈榮福沈裕員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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