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佳勇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榮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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