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王品蓉

債務人 尤亭茹 即摩登茶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16,278元

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0﹪

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170﹪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2.295﹪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0.2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95﹪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止

0.6590﹪

2

309,551元

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0﹪

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170﹪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2.295﹪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0.2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95﹪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止

0.6590﹪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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