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王品蓉
債務人 尤亭茹 即摩登茶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16,278元
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0﹪
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170﹪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2.295﹪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0.2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95﹪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止
0.6590﹪
2
309,551元
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0﹪
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170﹪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2.295﹪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0.2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95﹪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止
0.6590﹪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