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36號原 告 廖葉秀嬌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秦庠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