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 石嵩暉 被上訴人林口空間樂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