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4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
己○○、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十二萬零二百二十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三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百三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四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