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債權人慧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債務人 詹翔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翔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請求標的物欄、附表欄所載請求金額不同)。
二、債務人詹翔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