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乙○○原告庚○○原告甲○○原告己○○原告壬○○原告辛○○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清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夏一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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